姚荣宝律师

姚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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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事故致面部神经损伤,入院37天未被重视,如何评至九级伤残?—

来源:姚荣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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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责任认定:对方全责,伤者无责

争议焦点:交通事故所致面部神经损伤,入院37天未被重视,如何评至九级伤残? 

鉴定结果:九级伤残 

办案结果:姚律师帮助伤者陈某获得34万余元赔偿款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6日,康某驾驶晋CXXX号小轿车在滨海新区沿无名路行驶至河南路,其车右前部与刘某驾驶辽LXXX号车辆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辽LXXX号车辆乘车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陈某无责任。 事故后陈某被送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诊断伤情为: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右侧面瘫、左侧面肌痉挛(外伤性)、头外伤,前额头皮挫伤、前胸部挫伤、颏部皮肤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右膝、左肩、右髋)。陈某就医康某垫付6000元医药费,晋CXXX号车辆人民财产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就具体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二、理赔及争议

       本案伤者陈某因住院治疗37天多是对其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等伤情进行治疗,且这些伤情未经手术治疗无法构成伤残,故与保险公司协商过程谈及具体理赔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且待其右腿伤情治疗至一定阶段,陈某发现其面部伤情可能无法恢复,故向其他律师咨询,私下也在网络不断查询相关问题,发现根据其面部伤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一侧部分面瘫”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本人相对满意此种结果,但此时正常理赔过程无法完成故准备立案起诉,因当时政策原因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陈某已准备向交通事故部门提交影像检查报告进行伤情鉴定,后向法院立案起诉。此时其朋友推荐姚律师让陈某再次进行咨询,称姚律师较为专业,咨询过后再采取下步行动。 

三、办案经过

       姚律师接待后陈某向姚律师表达其伤情应该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准备向法院起诉,姚律师认真审查其病案资料,发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一侧部分面瘫”的确可以达到十级伤残,但是通过和陈某交谈由其面部表现来看有可能达到九级伤残。姚律师向陈某陈述专业意见,认为其鉴定时机并不合理,因其前期对面部问题未被重视,检查并不全面,其应该针对面部问题进行复查根据检查结果再做决定。陈某听完律师专业意见分析后,当场决定暂缓鉴定,委托姚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姚律师团队成立律师小组,指导陈某针对面部问题复查,主要是面部神经检查以及其他专业检查,结果出来后姚律师认为达到鉴定时机并指导陈某准备材料,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面部伤情进行鉴定,后积极和鉴定机构沟通,最终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鉴定陈某面部伤情达到九级伤残。 

四、办案结果 

       经过姚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而对于超出保险部分由全责车主康某一次性给付陈某5万余元达成调解,最终经法院判决陈某获得赔偿款共计34万余元,比其本人预期金额多达十几万余元。陈某及其家属对姚律师团队专业的办案能力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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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宝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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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荣宝
  • 执业律所: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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